詐騙橫行,警示帳戶制度是必要的,但往往一個好的制度難免都會有瑕疵的角落。例如,明明就是商業糾紛,卻通報警示帳戶,導致於整個帳戶被凍結,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說,一旦週轉金被凍結,那後果就不堪設想。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922 號刑事裁定、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案號:1137060633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13 號判決可知,要解除警示帳戶,不是向法院刑事庭申請,而是向「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帳戶」之警察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以新北這個訴願案為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通報警示帳戶,那就應該向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 年 10月27日】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