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非法外勞,第一次處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則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介紹非法外勞去工作,未營利,第一次處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則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這個議題上,實務有個爭點,如果第一次是「營利媒介」,五年內第二次,但第二次是「非營利媒介」,那第二次之犯行是處罰鍰,還是算五年再犯之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後段「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不算!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