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加班費也要作為投保薪資唷!

110年02月26日勞保局表示:員工每月薪資總額如因『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不固定時,投保單位可視員工月薪資總額變動情況,『至少』於每年2月或8月底前按其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亦可以『隨時』申報調整。又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王翼升律師:除了薪資、全勤獎金、業績獎金、津貼外,加班費需要作為投保薪資基礎~只能說辛苦會計了~只能尊重勞動部的政策,但建議至少應同時簡化申報手續及即時性,以及大量宣傳。否則可以預期,高薪低報衍生的勞資糾紛會更多~舉例而言,七月加班費,八月一日核算後,縱使當日申報,那也是到九月才生效~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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