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美滿社區之A住戶已積欠三期管理費,
經管委會屢次催繳,仍不願配合繳納,溫馨美滿社區之管委會應如何採取行動呢?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二、又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三、另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四、綜上倘住戶積欠二期以上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若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管理費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由管委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若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且主管機關對於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得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規定係為了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
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
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