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所提建議案是否生效?

 

 

幸福美滿社區最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就規約之修訂議案係經主席裁示以鼓掌通過,
住戶小華認為該議案未經嚴謹表決方式通過,而屬無效,是否有理?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知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表決方式
惟參照會議規範第55條規定,
表決方式分為舉手表決(或以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五種,
並未包括「鼓掌通過」此方式
另會議規範第60條第1項所稱之無異議認可,
係指就例行性事件或無爭論問題(參該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
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至於同條第2項雖規定
「第58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
惟同項但書亦規定主動議(如本案住戶規約之訂定動議)及修正動議仍不得以無異議認可之方式行之。

是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規約之修訂,仍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明確意思之表示行為,
僅以鼓掌方式通過議案,因無從知悉何人贊同、何人反對之意思,似為不妥。

 
【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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