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重點:
1.颱風假不可要求勞工一定要出勤。
2.勞工不出勤,雇主不得以事假處理或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勞工不出勤,雇主得不給付當天工資。
4.颱風假出勤,雇主未「加給工資」,並不違法。
參考資料: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請假及相關權益問與答(Q&A)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