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申請及流程介紹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性離職是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期間
1.在失業期間最長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

給付內容
1.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
2.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3.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實務上常見的是,勞雇雙方對於離職原因認知不同,雇主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時,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調解,再以縣市政府申請調解的證明文件﹝調解不成立當日即可先向勞工局請求先發給影本﹞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辦失業認定。

參考網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我失業了,該到哪裡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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