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幾句話來詮釋訴訟活動,我會說,它就像個三角關係。原告跟法官描述一個事實,被告跟法官描述一個事實,法官相信誰,誰就贏[取得勝訴判決]。
所以,若有一方不去開庭,那法官只會聽到一造所描述的事實,那結果及可想而知。
如對造不到,此時就可以向法官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換言之,一定要去開庭,如果無法去開庭,那也要先以書狀向法院敘明理由後請假。特別注意,請假與法官准假是兩件事情,如果法官不准假,又沒去開庭,那也會有被對方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之風險。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