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售屋屋突層變身健身房、KTV,廣告不實遭罰120萬

公平會表示,威旺公司及璽悅公司銷售該建案,於「RF2平面參考圖」、「RF3平面參考圖」紙本廣告及電子表板,將屋突2層規劃為健身房、屋突3層為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讓人認為該建案的樓梯間、機房、水箱空間,可合法供健身房、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

但經公平會向桃園市政府徵詢意見,該建案屋突2層、屋突3層申請核准的用途與該平面參考圖規劃的室內空間用途不符,且未向該府辦理變更設計,涉及違規使用而違反建築法第91條規定。換言之,消費者根本無法合法享有廣告所示的空間,因此該等平面參考圖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42條〔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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