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法院若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有違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因此自該判決後,法院已不再判決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近期新北地方法院一件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87號)則提出值得參考的新法:
主文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0日內,以「林朝鑫(朝鑫哥)」為帳號名稱、以「侵害名譽權判決啟事」為標題,在臉書主頁,將本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主文、本判決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之連結,刊登在以「林朝鑫(朝鑫哥)」為帳號名稱之臉書(網址:http://www.facebook.com/lin.c.xin.73)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