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調查後,決定不進入起訴程序的書面結果。
為什麼還要再議?
如果你(告訴人)認為檢察官忽略了重要證據、調查不完整,或法律適用有誤,再議程序能為你爭取重新被審視的機會,可能改變最終結果(續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再議的流程:
- 提出聲請 ——收到不起訴處分後10日內,你或你的律師可以向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提出 聲請再議。
- 審查階段 ——原檢察官就再議理由重新檢視,如果認為有理由,撤銷原處分或起訴。如果仍認為無理由,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
- 再議決定(再議無理由) ——上級檢察署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 再議決定(再議有理由) ——撤銷原處分,偵查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再議被駁回呢?收到十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自訴(另篇介紹)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8月24日】澳洲黃金海岸|20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