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日前台中中清路一棟大樓的 16 樓外牆,竟遭不明人士噴漆塗鴉,警方循線鎖定一名自稱「雪糕刺客」的男子。許多民眾好奇「到底怎麼爬上去的?」,但大樓主委更在意的是外觀遭破壞,已憤而提告毀損。
【律師觀點:只是噴漆,東西沒壞也算毀損?】 很多人以為:「牆壁還是牆壁,沒破也沒倒,擦掉就好了,應該不算毀損吧?」
⚠️ 大錯特錯!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8台上5047、高院108年上易1771、107上易480),毀損罪的「致令不堪用」不一定要把東西打爛。
👉 「美觀」也是物品的功能之一。 如果塗鴉導致牆面喪失了原本「清潔美觀」的效用,且必須花費時間、金錢重新烤漆或粉刷才能恢復原狀,這在法律上就已經構成對財產法益的侵害,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
【法律責任懶人包】
🔹 刑事責任: 觸犯《刑法》毀損罪,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罰鍰: 就算沒人提告刑事,警方也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未經許可在建築物塗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民事賠償: 高樓層的清潔費與重新粉刷費用驚人,塗鴉客恐面臨鉅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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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