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2026 年 6 月 21 日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本人。 法定代理人、親屬或主管機關 如何聲請保護令? 直接前往任何一間警察分局、派出所報案,由警方協助製作筆錄並協助聲請。 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民事聲請狀,直接親遞或郵寄至管轄法院。 •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管轄法院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實施暴力者之住居所地。 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應備文件與證據 聲請書狀 暴力事實證據:驗傷診斷證明書、傷勢或毀損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畫面、通訊軟體恐嚇訊息截圖等。 相關釋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若欲聲請遠離特定場所、遷出住居所或交付財物,應附上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參考司法院整理表格 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 分享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