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被害人本人
  • 法定代理人、親屬或主管機關

如何聲請保護令?

  • 直接前往任何一間警察分局、派出所報案,由警方協助製作筆錄並協助聲請。
  • 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民事聲請狀,直接親遞或郵寄至管轄法院。
  • •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管轄法院

  •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 實施暴力者之住居所地。
  • 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應備文件與證據

  • 聲請書狀
  • 暴力事實證據:驗傷診斷證明書、傷勢或毀損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畫面、通訊軟體恐嚇訊息截圖等。
  • 相關釋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若欲聲請遠離特定場所、遷出住居所或交付財物,應附上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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