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爭取監護權〔親權〕?

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透過雙方協議取得

離婚的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方式,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任親權人,也可以維持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人。惟此時須看當事人是否有足夠的斡旋能力和對方談妥條件。

  • 透過法院判決取得

倘雙方對於監護權之歸屬無法達成共識,此時須透過訴訟由法院介入, 而酌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也可以在離婚之後再單獨提起聲請。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歸屬時,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需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而依「子女最佳利益」而定:

子女因素父母因素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子女間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共同因素共同因素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歸納上,意指實務上所稱之:

★  主要照顧者原則(不變動原則)
★  子幼從母原則
★  手足不分離原則
★  友善父母原則
★  最大接觸原則
★  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
★  心理上父母原則
★  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

又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另法院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而社工人員之訪視,通常會評估以下事項:

1.父母照顧子女意願2.子女受監護意願
3.對子女身心需求和生活情形的瞭解4.撫育子女的時間
5.撫育子女的環境6.對子女就學的態度和計畫
7.對子女就醫的陪伴狀況8.對子女未來的照顧計畫
9.子女與家庭成員互動的情形10.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的支持
11.過去照顧兒童經驗之不當情事12.探視權的安排
13.撫養費用 

訴訟流程

撰寫訴狀→向法院遞交訴狀及繳納裁判費→分案→法院排定調解→調解不成→排定「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課程(為協助分居或離婚當事人瞭解父母的角色,營造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研擬「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手冊」,協助當事人研商探視子女的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排定未成年監護訪視(即社工訪視調查)→開庭審理(雙方攻防,說服法官誰為最佳親權人)→判決

常見問題:

Q1經濟弱勢者,是否不易取得監護權?

父母離婚者,法院於決定監護人時,應考慮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決定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除斟酌兩造之經濟資力(物質環境)外,並應兼顧其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精神環境)等一切有關情況,通盤加以考量,並非僅以經濟能力之強弱決定監護權之誰屬(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98號判決意旨參照)

Q2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是否無須負擔撫養費?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1084條、民法1116-2條),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1119條)。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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