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留分?遺囑可以任意分配遺產嗎?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是什麼呢?

法律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怎麼依照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都必要保留一定比例給予法定繼承人。

何人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多少?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舉例:

被繼承人〔亡者〕有配偶、兩位子女。那配偶、兩位子女各1/3。

被繼承人〔亡者〕無配偶〔離婚〕、兩位子女。那兩位子女各1/2。

被繼承人〔亡者〕無配偶〔離婚〕、兩名子女,但一位子女先往生,留有兩名孫子、一名子女〔生存〕。那兩名孫子各1/4、子女1/2。

被繼承人〔亡者〕有配偶、無子嗣、父母〔生存〕。那配偶1/2,父母各1/4。…..如無遺囑狀況下,應繼分為多少,依照民法第1138條至民法第1144條可知。

若有遺囑呢?此部分就要考慮到,有無侵害特留分,那特留分為何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舉例:

被繼承人〔亡者〕有配偶、兩位子女。

那配偶、兩位子女之應繼分各1/3,那各自特留分為1/6〔1/3×1/2〕

因此,無論被繼承人〔亡者〕遺囑怎麼分配,都至少要把遺產的1/6保留給各繼承人。有其他更多例子,可以參考『新北地院,特留分如何計算?其比例額是多少?』一文。

有特留分的規定,被繼承人〔亡者〕在遺囑時,沒有遵照特留分規定怎麼辦?

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被繼承人〔亡者〕還是可以照寫遺囑,簡言之被繼承人〔亡者〕還是可以不管特留分照樣以遺囑方式把遺產分配給想給的人。只是,一旦法定繼承人知道後,可以在兩年內向「分配之人」請求返還「被侵害的特留分數額」。換言之,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必然會發生訴訟,或是被推翻。因為如果被侵害特留分的法定繼承人無意見,或是知悉後超過兩年內都沒去請求,那該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

子女真的不孝,或是跟兄弟姐妹感情不好,一定要分給他們嗎?特留分真的好奇怪!有其他辦法嗎?

宣告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善用贈與制度

死亡前,以贈與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降低遺產數額。畢竟特留分只是比例的問題,如果遺產只剩100元,那特留分還有意義嗎?或是沒有遺產,只剩債務,那特留分還是重點嗎?實務上比較常見的,就是善用每年免稅額的制度。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244萬元為限,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為220萬元。

特留分確實是一個特別的制度,坦白說,站在一個自由處分財產的立場,死亡前要給誰,至多只要考慮贈與稅的問題而已,為什麼死亡後法律還要規定要留有一定比例給繼承人?如果好奇為什麼有這個制度,或是特留分制度的意義,可以參考黃詩淳教授〈特留分意義之重建:一個法制史的考察〉一文,這篇文章從法制史的角度去探討與介紹。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9日】
【照片攝於日本小樽市Mar,2018】
分享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