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員工三方之關係為何?

【案例】A為人力派遣公司,B為要派公司,C為A之派遣員工,
B與A訂定派遣合約,內容為由A派遣員工一名至B公司提供勞務服務,
由B給付薪資報酬給A,A於是派遣C員工至B公司服勞務,
其職務內容為負責鋁合金裁切機器之操作,
期間因B以人力不足為由,要求C同時操作兩台鋁合金裁切機器,
導致C操作裁切機器時無法專一而造成裁切機器壓傷C之手指斷裂而截指之嚴重傷害,
試問本件C因系爭職業災害事件致右手食指受有遠端指節撕脫併骨頭外露之傷害應由A還是B負雇主責任?

【分析如下】

  1. 按「(一)勞動派遣:謂指派自己僱用之勞工,接受他人指揮監督管理,為該他人提供勞務。(二)派遣單位:謂從事人力派遣之單位。(三)要派單位:謂依據要派契約,實際使用派遣勞工者。(四)派遣勞工:謂受派遣單位僱用,並為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五)要派契約:謂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行政院勞動部所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2條定有明文。
  2.  查要派公司(第三人)對派遣勞工(債務人)可取得勞務給付請求權,雖要派公司並非因此與派遣勞工成為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然而要派公司於派遣勞工給付時,與其有一緊密的社會接觸,且在派遣關係上,要派公司類同雇主有勞務請求權、實際指揮監督派遣勞工並受領該勞務,就工作環境及勞務給付可能性之風險控制上,派遣勞工如同要派公司自己雇用之勞工,在保護需求上並無不同,故認為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有所謂類似契約之關係,享有給付利益之要派公司須對派遣勞工負保護照顧義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勞訴字第81號參照。
  3. 是本件C與A、B間屬人力派遣形態的法律關係,由A公司派遣至B從事操作鋁合金裁切機器之工作,而C之薪資仍由A支付,是A公司為派遣公司,B為要派人,C為受派遣之勞工。揆諸前揭說明,勞動契約關係雖存在於C與A,然對C有勞務給付請求權及實際指揮監督權者,實為B。則B自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受雇勞工之C負雇主之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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