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經報驗的外國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年假至國外旅遊,順道購買當地名產,再回國販賣,恐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第四十七條第1項第十四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十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Eason律師提醒,無論是自己出國,或是以郵包、快遞等方式輸入未經報驗的外國食品,都不能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違法販售。經查獲即會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法律風險。少量呢?依照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861期 2022/03/18 資料可知,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⑴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須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⑵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⑶供販賣或自用,但超過免驗限量之食品或相關產品,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參考資料連結: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861期 【發布日期:2022-03-1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需報驗,未經查驗不可售【發布日期:2017-05-27】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發布日期:2020-08-1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探訪日期:2023-02-06】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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