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示是說,如果強制勞工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需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重點是符合下列要件:『強制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因此倘若沒有強制,或是與業務無關連性,那就不會有延長工時工資之文題。
縱使符合前開要件,但函示也開了一個但書,因畢竟訓練時間與勞務給付之工作時間性質不同,因此是否列入延長工時,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如真的有此種狀況,建議還是有書面,往後較無爭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勞工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因活動完畢返家屬通勤職災。
參考資料: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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