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下班後參加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須給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示是說,如果強制勞工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需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重點是符合下列要件:『強制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因此倘若沒有強制,或是與業務無關連性,那就不會有延長工時工資之文題。


縱使符合前開要件,但函示也開了一個但書,因畢竟訓練時間與勞務給付之工作時間性質不同,因此是否列入延長工時,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如真的有此種狀況,建議還是有書面,往後較無爭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勞工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因活動完畢返家屬通勤職災。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

要旨: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內容: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同準則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若該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辦理及可由員工自由參加者,因非可歸責於雇主之責任,尚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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