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保勞健保究竟有那些法律責任呢?

「高薪低報」已儼然成為大家耳熟能詳詞彙,在社會上有許多的雇主未依法幫員工核實投保勞健保於正確之投保級距。對勞工而言,雇主這樣的情形將導致勞方減少或無法申請特定給付,而使權益受損;而對雇主來說,除了有面臨裁罰的風險,勞方更能追償因雇主高薪低報所衍生的損失。究竟「高薪低報」是甚麼?會衍生何法律責任?以下為您初步整理與講解:

一、究竟為何有高薪低報現象之產生呢?

(一)勞保加保在公司的情況下,勞保費的負擔分別為勞工20%、政府10%、公司70%,因此常有公司在投保員工勞保時,以「高薪低報」方式,試圖省下公司應負擔的勞保費成本,雖然「高薪低報」可為勞工與公司省下部分勞保費支出,但日後勞工在請領相關給付時,恐會有給付減少之情形。

(二)另一種原因情形是,勞工要求雇主「高薪低報」,或是「不投保」用以規避強制執行被扣薪之狀態或是繼續維持福利身份〔例如:中低收入戶資格,或是農保〕。

二、高薪低報所衍生之行政責任有哪些呢?[除勞保與就保將會處以保費差額之四倍罰鍰,健保亦有類似二到四倍罰鍰之裁處,更別忘了勞退仍須補提繳至勞工專戶。]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四)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三、高薪低報亦須補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唷!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後段「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四、更甚者可是會牽扯到雇主之刑事責任,將會面臨有期徒刑之刑責!

(一)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王翼升律師:

無論是雇主想要省成本的高薪低報,還是勞工之要求〔如前述,遭強制執行扣薪或維持福利資格【農保、中低收入戶】〕,皆不可以!因替勞工依其所領薪資投保及提撥勞退係雇主的法定義務,不得以其他約定或是理由規避。尤其是高薪低報,首當其衝為勞工所領到之給付減少,諸如「生育給付」、「失業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及「死亡給付」等,且爰於雇主低報投保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包含因此少領之給付數額,皆得向雇主請求賠償。縱使係勞工要求所為,亦會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屆時雇主將受勞保局之裁罰與補繳行政處分〔即使在約定狀〕,不可不慎呀~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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