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出勤紀錄,一定要用打卡紙的嗎?可以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電話」嗎?

沒有出勤紀錄,罰鍰九萬起跳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第7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澄清稿】勞工的出勤紀錄,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雙方之記載方式。107-03-27〕表示,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勞雇間得約定最適合雙方之工時記載方式。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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