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標錯價,可以不認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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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已成立?成立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之見解,賣家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或銷售網頁上之商品規格、 價格之表示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賣家承擔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見解,賣家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之撤銷權,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賣家對其意思表示錯誤之事由應負舉證之責,職是之故,倘賣家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惟亦有實務見解(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42號民事判決)認為,縱認賣方與買方間有買賣契約存在,然若實際價格與誤載價格,價差頗大,而消費者顯係利用被告之標價錯誤從中獲利,衡量兩造之利益及買方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等情狀,賣家應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買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可以

依民法第 91 條:「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受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再此限。」。於本件中,買方因網站所標示之價格為而下訂,縱賣家舉證其意思表示有錯誤而撤銷,仍應對受有損害之買方負賠償之責。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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