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判決宣告是「得易科罰金」,仍需要執行檢察官同意後,始得繳納罰金代替執行。換言之,仍有執行檢察官訊問後,有不准予繳交罰金之可能。也就是說,假如檢察官認為被告有刑法第41條規定第1項所稱的「難收矯正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仍不准予繳交罰金!
聲請易科罰金之方法:(資料來源:彰化地檢署官網)
一、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國民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以言詞當庭向檢察官聲請。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服役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辦理。
三、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