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勞工為養子,本生兄弟姐妹往生,是否有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10132734號令/民國101年11月08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並自即日生效。

王翼升律師:

主管機關函示認為無論是收養兄弟姐妹或本生兄弟姐妹皆有喪假。依照相同見解,收養或本生曾祖父母往生亦皆須給予喪假。然此部分,王律師有不同見解,因為依照法律條文之設計可知,若要涵蓋收養、本生那如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2款名是區分收養、本生關係,第3款未明示區分收養、本生關係,依照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應僅止於養「曾祖父母、兄弟姊妹」,本生兄弟姐妹往生,應無需給予喪假。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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