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會簽發本票作為債務的擔保,本票的特色在於程序簡便,相較於曠日廢時的訴訟,法院於本票裁定時僅為形式審查。然而應如何聲請本票裁定?以下將說明本票裁定的聲請流程:
這張本票有效嗎?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上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及「得記載事項」,若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則該本票無效:
- 必要記載事項
- 發票人簽名
- 記載「本票」二個字
- 一定之金額
-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 記載發票日
以上內容缺一不可,否則會是一張無效的芭樂票!
- 得記載事項
- 受款人(若未記載受款人,執票人為受款人)
- 到期日(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 發票地(若未記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發票地)
- 付款地(若未記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本票裁定流程
確認您手上的本票為有效本票後,可以開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一)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此部分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記得在聲請書上附上本票的「正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5-56941-973e0-1.html
(二)聲請裁定之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依請求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計算:
-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例如若所持票面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應向法院繳交1,000元之規費。
二、法院為本票裁定
(一)法院受理債權人之本票裁定聲請並形式審查後,會作成「本票裁定」。債務人收受裁定後可持此文書,前往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二者規費均為新臺幣250元),藉此了解債務人名下有多少財產:
1.財產清單:財產清單全名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可以藉此獲知債務人名下資產,例如: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動產(例如車輛)、股票等。
2.所得清單:所得清單全名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權人能查調債務人全年度所得資料,包括薪資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所得等。
(二)取得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如果未於10日內抗告,則法院會發寄發「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以此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三、聲請強制執行
(一)若從上述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有查到債務人名下財產,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如果從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卻查無當事人財產,也可以聲請法院向郵局、勞保局、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函詢是否尚有存款、薪資、股票可供執行。
*法院書狀範例:C23-1A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https://sld.judicial.gov.tw/tw/lp-6093-171-2-20.html
(三)執行費用:若執行標的若5,000元以下,免執行費;若執行標的為5,000以上,執行費則為千分之八。例如本票記載金額為十萬元,若想要全部執行,執行費即為800元。
四、換發債權憑證
(一)若查無債務人財產、執行無結果,或執行後僅能清償部分債務,則應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待未來債務人有財產時,再繼續聲請強制執行。要特別注意的是,債權憑證每3年要換發一次,若逾期會導致請求權消滅,此時債務人只要主張「時效抗辯」,依法就可以拒絕給付票款,所以務必記得定期換發,以維繫自身權利!
(二)費用:核發債權憑證之費用為1,000元,後續換發債權憑證時,法院不會另外收費。
*司法院書狀範例:民事核發債權憑證聲請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30-26540-1.html
最後,以上零零總總的規費,加起來也是一筆可觀的費用。不過別擔心,若後續債務人若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會請債權人陳報「債權計算書」,這些規費支出都能跟本票票款一併向債務人請求,記得將相關單據保存好!
*司法院書狀範例:債權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