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報復鄰居,小心成立「強制罪」!

現代人居住在公寓大廈,與鄰居生活空間緊密連結,時常因大小事發生衝突、進而結怨。網路上近年出現「震樓神器」這件新興商品,標榜「惡鄰剋星」,原來震樓神器是一種以長桿固定於天花板的機器,可以透過遙控器,自由設定震動的時間及頻率,藉由固定敲擊牆面以干擾鄰居生活,使用者以此為手段表達對鄰居的不滿。但提醒您,,這種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的「強制罪」,也可能因此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須賠償受干擾鄰居慰撫金!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臺北市即有一名當事人因受鄰居檢舉心生不滿,以震樓神器報復鄰居,遭法院以妨害被害人之「睡眠及居住安寧等權利行使」為由,判決該行為人成立強制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沒收該震樓神器

「住戶OOO迭向臺北市商業處、建築管理工程處、警局、環保局等政府單位檢舉該餐廳有空氣污染、噪音及違建使用等情事,被告OOO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強制之犯意,自109年8月22日凌晨2時起至同年10月28日凌晨3時15分止之期間,在1492餐廳內1樓天花板裝設震樓馬達與手動、電動震樓工具等設備(下合稱震樓神器1組),接續於深夜凌晨間不定時敲擊住宅樓板及製造擾人聲響及震動,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2樓住戶OOO之居住安寧權利,使OOO等3人長期忍受該等聲響、震動之無義務之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自109年8月22日凌晨2時起至同年10月28日凌晨3時15分止期間,在上址1492餐廳內1樓天花板裝設震樓神器,接續妨害告訴人OOO之睡眠及居住安寧等權利行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參照)

民事方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判決的案例中,除了要求行為人停止使用震樓神器,並判決行為人必須分別賠償受侵害鄰居4萬元及8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原告主張被告有以震樓機器敲擊系爭6、7樓房屋間之樓間樓板,製造喧囂、擾人聲響及振動等語,核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同法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在系爭6樓房屋及該公寓樓梯間使用震樓機器等工具敲擊、製造喧囂、聲響及震動侵入等原告居住之系爭7樓房屋,為有理由。…被告因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致原告之日常生活受到噪音侵擾,在精神上必受有相當痛苦…認原告丙○○、庚○○、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依序為4萬元、8萬元、8萬元為適當。」

提醒您,理直氣壯「報復惡鄰」的同時,很有可能反而必須負起上述民、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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