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之介紹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我國法有以下立意良善之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然而這樣的規定卻因為制度設計欠缺彈性,導致讓人哭笑不得的荒謬結果:

真實案例
本件企業苦主之公司員工總數在67人以上,原有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三月底時該名身心障礙者突然自請離職,企業苦主因其公司屬性與工作地點等原因,來不及即刻應聘身心障礙者。在企業苦主的努力下,三月底順利招募一名新的身心障礙員工,但該員工於4月6日始能到職並加保。詎料,企業苦主竟收到勞工局的函,要求企業苦主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新臺幣2萬5250元」。企業苦主心好悶呀~畢竟公司並非一整個月都沒有進用身心障礙者,4月6日新員工即已到職,要補繳,也應該是依照未進用日數比例。這樣無異是要求公司必須同時給付『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新臺幣2萬5250元』及該名新任身心障礙者之當月薪資,形同必須支付二倍薪資。

Eason律師以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以每月一日作為查核時點並無問題,因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僅規範,若未達第38條第2項之標準應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新臺幣2萬5250元』,但並未規範若一個月內補足進用身心障礙者名額時,仍須課予『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新臺幣2萬5250元』。但若如此僵化解釋,反而將降低企業主立即補足身心障礙者員額的動機,而傾向將身心障礙者之到職日延至次月一日,始符合企業成本。行政機關僵化的操作法條,反而壞了制度本身保護身心障礙者的美意。

在行政機關調整作法前,還是提醒企業主們在進用身心障礙者時留意相關規定,免得成為下一個同時必須給付身心障礙勞工薪資,又要另行繳納新臺幣25,250元代金的倒霉雇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6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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