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出席康樂活動、聚餐,雇主即有通勤職災之風險

如果「強制」員工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康樂活動、年末聚餐〕,那「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反之,自由參加,似乎就不算職災。

參考函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同準則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若該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辦理及可由員工自由參加者,因非可歸責於雇主之責任,尚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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