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判決命強制道歉,違憲!

以往妨害名譽之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被害人〔原告〕通常除了請求損害賠償外,亦會要求法院判決『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若有理由,法院通常准予刊登道歉啟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2號主文為例「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十四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二 十六公分、長三十五點五公分,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 時報之全國版政治綜合版各一日。」

然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主要理由很多,除了最關鍵的『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理由外,其中王律師認為最有說服力的理由是『強制道歉係強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實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此等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之要求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全文連結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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