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交通勤務警察仍可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後,強制移由醫院鑑定!

雖然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交通勤務警察於酒駕拒測時得強制移送抽血〕違憲,但並不代表著,酒駕即得拒測,而是交通勤務警察需向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核准後即可強制送醫院抽血!若認為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也可以先強制送醫院抽血,然後再報檢察官許可即可。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全文連結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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