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翼升律師:
由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知,只要袋地,即使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方案不好〔非通行之必要範圍,或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那也要依職權認定~簡言之,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般,不會無法分割,只會有不滿意分割方案的問題。
王翼升律師:
由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知,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如果通行方案有妨害通行權之情事,得於訴訟中一併主張「請求除去該妨害」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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