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設備VS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美國總統日前簽署行政命令,設定了美國到2030年電動車總銷量占50%。電動車是將來趨勢,無庸置疑,但車主面臨到第一個問題即是,若是住在公寓大廈,管委會不同意設立充電設備怎麼辦?

2021年5月立法委員趙天麟  林楚茵  邱泰源  蘇震清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增訂第一項但書「但電動車供電 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 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並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增訂第二項但書「但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應由 設置人負擔,並設置獨立電 表由使用者付費。」

雖贊同立法委員之修法提案,但依照修正草案,仍有下列疑慮:
1.如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不同意呢?是否提案裝設之區權人就要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訴訟以達到訴求?此恐衍生司法成本~
2.正當理由是否指的就是「影響原有效用」?如無其他,那其實不用特別再寫一次。
3.似乎有「除了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議案外,其他議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可「無正當理由亦可任意拒絕」之情事。
4.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應由設置人負擔,那衍生之費用呢?例如原本設備有安全性與電力負載 問題,為了改善,除了供電設備設置費用外,也有令原本設備符合安全性與電力負載之衍生費用。

王翼升律師認為,此次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宣示意義大於實質〔但還是肯定〕,其等應該了解公寓大廈設置『供電設備』緩慢或阻礙之原因,理由無他,無非就是「人性」!〔OS:我又沒有電動車,為什麼要用我繳的管理費去改管線?去裝供電設備?〕〔OS:什麼!既有管線與空間變更都要我負擔?搞一搞會不會比車價還貴?算了!不要捅馬蜂窩了!〕

既然是政府政策, 立法委員不妨爭取設置費用〔含衍生費用〕由政府補助裝設,一切都迎刃而解,或許也無需修法。附帶思考,既然有獨立電表,計費是否與民生用電區隔,此部分即可全盤討論。

綜上,修正版本不妨考慮為:

增訂第11條第一項但書

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供符合法令之設備以令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

增訂第11條第二項但書

前項但書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應設置獨立電表,設置費用及使用費用由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分享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