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之醫療法律-中臺科技大學護理系

2020年12月7日王律師受中臺科技大學護理系邀請演講護理人員之醫療法律。

因專門談護理人員之醫療法律之專書不多,因此本次演講以「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鄧政雄 牙醫師〕」「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法第24條問題與研究(二版) 〔姚念慈法官〕」兩本書作為參考。

醫師法第28條〔俗稱之密醫罪〕:「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為了判斷是否該當醫師法第28條要件,實務上將醫療行為區分為核心醫療行為〔醫師親自,不得假手他人〕、其他醫療行為、醫療輔助行為,如非醫師執行係核心醫療行為,即可能違反醫師法第28條。

因此演講中嘗試以司法實務見解、行政函示之角度與聽者報告究竟哪些行為為核心醫療行為,哪些行為係其他醫療行為、醫療輔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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