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謊報外勞行蹤不明以免觸法

過去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
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
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
除涉嫌違反《刑
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
並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
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
但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
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
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
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
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
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
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
,雇主若
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
倘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將即進行調查。
如經調查確認有
惡意謊報事實,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
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
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綜上所述,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
外籍勞工如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情事,
均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1955專線提出申訴,
勞動部將會盡力提供相關協助,確保其在臺工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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