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代替購買」,請為當初「認養」愛心決定負責!

TUAPA 社團法人台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為了宣導「認養代替購買」之理念,即於每週日號召志工於台中勤美誠品旁草悟道舉辦「給我一個家!」認養活動。
希望藉由這個活動提供送養人、認養人及毛小孩相互認識的機會。活動引發廣大迴響,也因此讓毛小孩有了新的家。

假設認養人將毛小孩認養幾週後,即毫無原因的突然跟送養人或協會說要退養,這樣可以嗎?

動物保護法(民國104年02月04日修正)第14條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動物。
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為例,認養毛小孩有下列步驟:與狗狗第一次接觸->填寫申請書->核對相關證件->狗狗健康檢查->諮詢協助服務->帶新朋友回家。
並約定「認養之犬隻自領出日起1個月內,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可將該犬交還本所,填寫『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該犬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認養時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首先需要釐清在於,依本案之情形,認養人認養毛小孩並非藉由動物收容所認養,而係藉由認養活動認養人與送養人接觸並協議而認養毛小孩。
因此,倘真有發生認養人因故發生無法續養之情形,應由送養人主動向認養人聯繫商議是否退養事宜。倘送養人不願意接受退養請求,認養人僅得為自己當初「認養」之決定負責!

在此還是要呼籲,認養人在認養毛小孩前請「三思」,畢竟毛小孩是有生命的!沒有所謂鑑賞期或是膩了就不要之不負責想法。認養人需為自己當初「認養」之決定負責!
假如認養人因此棄養毛小孩,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9條及第33條之1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嗣後不得認養收容之動物及不得飼養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參考報導:
1.臺北市動物保護處,http://www.tcapo.gov.taipei/ct.asp?xItem=68649830&CtNode=69670&mp=105033探訪日期,2015年7月9日。
2.動物保護法(民國104年02月0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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