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刻意不告知為兇宅 台中地檢署:涉詐欺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日前針對一起詐欺案件偵查終結。臺中市一名男子以新台幣約八百萬元左右買入一間凶宅,數年後欲出售時,未告知仲介商及買主該房屋為兇宅,而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臺中地檢署經偵查後將該名男子以詐欺罪起訴。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王律師:鑒於偵察不公開,所以目前還看不到起訴書的內容,但倘真如法律新聞所述之事實,本人認同檢察官見解。所以還是奉勸各位好友,在出賣房屋時務必誠實以告,假如隱匿資訊,不管重不重要,在資訊透明的時代,買家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假如是故意(類似上情),依臺中地檢的見解,亦有可能涉及公訴罪的詐欺取財罪。

 
 
 【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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