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酒駕跟無照駕駛!保險都不保險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保險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按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 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機車於事故發生時, 係在保險期間內,已如前述,且被告為被保險人,並於車禍 事故發生後,經警方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 毫克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請求給付申請書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三重簡易 庭102 年度司重調字138 號卷第6 、8 頁,下稱司調卷), 而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賠付請求權人即被害人莊OO570,400 元之事實,亦經認定屬實如前,是揆諸 前揭規定,原告自得主張於賠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害人莊OO對被告之請求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21-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王翼升律師

雖然有強制險,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 條之規定,酒駕、吸食毒品駕駛、故意行為、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保險公司依法對被害人保險給付後,可以在給付範圍內,再向被保險人(駕車人)請求。會特別列出來跟各位說明是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中的無照駕駛(含未領照、經吊銷、吊扣期間)的情形。
所以,千萬別酒駕跟無照駕駛啊!保險都不保險了~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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