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左營陸戰隊虐狗案3士官兵遭判刑-自由時報-2017-06-28」看動物保護法

 

左營海軍陸戰隊虐狗案,高雄地院一審依違反動保法將涉案中士班長陳祐才判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一等兵張峰瑜判刑6月,併科罰金13萬元,緩刑2年,另一一等兵胡家瑋則判刑6月,併科罰金22萬5仟元,緩刑2年。

評析

動物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5 月19 日﹞是保護動物主要之法源依據。以下整理主要規定:

  • 飼主有提供寵物妥善之照顧義務。﹝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水、生活環境、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不得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第5條第3項﹞
  •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6條﹞
  •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第12條﹞
  • 經營展演動物業應申領執照。﹝第6-1條﹞
  •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20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其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23條﹞
  • 刑事責任: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5條﹞
  • 刑事責任: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5-1條﹞
  • 刑事責任: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7-1條﹞

※參考網站
左營陸戰隊虐狗案3士官兵遭判刑,自由時報,2017-06-28。
網址: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14155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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