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忿潑油漆、油漆噴字構成刑法第354條所規範之毀損罪

 

洩忿潑油漆,依照司法實務見解的看法,雖潑灑油漆之舉雖不致使鐵捲門、牆壁、地板喪失效用,但鐵捲門、牆壁亦有整齊、美觀、美感功用,而潑油漆已導致原有外形發生不良改變,因此構成刑法第354條所規範之毀損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簡字第 947 號 刑事簡易判決

按刑法第354條係以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毀棄」,係指根本毀滅物之存在,即毀滅拋棄而消滅物之全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所謂「損壞」,係指改變物質之形體而減損物之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之行為;另所謂「致令不堪用」,則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或未變更物之形體,然消滅或減損物之一部效用或價值,即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再依一般社會通念,鐵捲門、牆壁等之裝潢外觀,在設計上除原有功能之正常使用外,尚有整潔、美觀之特殊功能。查被告潑灑紅色油漆之舉雖不致使鐵捲門、牆壁、地板喪失效用,惟仍足致該等物品之外觀受潑漆覆蓋,致原有之外形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喪失其整齊、美觀功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8 號 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規定所規範者,係包括根本毀滅物之存在之毀棄行為、損害物之全部或一部致喪生效用之損壞行為、及毀損與損害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行為。是行為人雖未毀棄或損壞他人之物,然已致令喪失原有目的之主要特定功能,仍該當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又客廳為房屋之重要構成部分,為生活起居之主要活動空間,亦為接待訪客之重要場所,客廳之美觀及舒適度,影響居住者及訪客心理感受良窳至巨。粉刷、裝潢客廳牆面,其目的原即在美化客廳空間,使居住者或訪客等空間使用者心情愉悅,如牆面油漆剝落、斑駁或遭他人以噴漆書寫文字,均足破壞空間之美觀與美感,而令使用者心生不悅之感,已足令其原有美化目的之主要特定功能喪失。是以噴漆在他人客廳之牆面書寫文字,應屬毀損之行為。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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