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年終獎金、節日禮金要給嗎?

以下分享兩則函釋,以免誤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如違反恐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勞動部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勞動條 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要旨

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綜上,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按受僱者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又,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倘已符合前述獎金之領取要件,縱其約定之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至本案事業單位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請本權責核處。

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583 號函要旨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該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三、復查事業單位倘依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惟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之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四、旨揭三節獎金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虞。至各該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是否屬節金性質,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王翼升律師建議

依照上開兩函釋精神:
1.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年終獎金」、「節金」發放方式與要件。
2.該規定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作為是否發放之依據,否則將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之疑慮。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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