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上字第515號:支付命令經由法院核發並確定在案者,其內容縱有不當,應以再審表示不服,而非提起異議之訴救濟。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好用的支付命令之制度:

1.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可以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股票1張)

2.優點:
快速,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便宜,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效益高,債務人如不於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角色轉換:假如是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PS:
<1>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2>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3>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也就是說,只要說:我不同意支付的意思,向法院於20日內提出即可。

支付命令如同上述,它優點還真的不少,所以在實務上也常被使用。但相對的,凡事都有一體兩面,上上禮拜就有當事人來找我,說伊收到支付命令,想說,我又沒欠人家錢、沒犯法、對得起天地,所以就不加以理會…然後就….過了20日!!!雖然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還算有救拉!就是依102年上字第515號實務見解,就以再審救濟。
但無論如何,假如有收到法院的文件,雖然問心無愧,但一定要看清楚啊!假如看不清楚,那就問免費的法律諮詢最保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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