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管委會會限制住戶,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不得停機車、腳踏車,這個限制合法嗎?因為或許有人想,這是我買的車位,為什麼我不能自由使用?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行政函釋與司法見解一下!
民國72年04月0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四) 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內政部營建署 105.10.17.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4728號:「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1章總則1.3用語定義(2)機械停車裝置、(3)置車板、(5)機械停車空間、(6)搭停車架、(8)機廂皆係明定供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是本規範僅適用停放汽車,如非屬汽車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疇,是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在未另有相關規範之前,機械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原告雖主張系爭停車位僅能停放汽車,然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用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此據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以72年4 月1 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明確在案(見本院卷第213 頁),尚難認停車位之所有人於建築物停車空間停放機車違反法令,或悖於通常使用方法,況系爭大廈管理規約並未經決議明訂限制系爭停車位僅限停放汽車,原告猶為前揭主張,請求被告應制止參加人於系爭停車位停放機車,即屬無據。」
由上開行政函釋與司法見解函釋·可以知道,需要區分機械停車位或非機械停車位,如果係機械停車位則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如果係非機械停車位,如規約決議明訂限制停車位僅限停放汽車,否則則可停放機車、腳踏車。那雜物呢?應為否定解釋,由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得以推敲,停車位並非用來堆放雜物,堆放雜物恐被認爲係悖於通常使用方法。
【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